提到監理和施工方,感覺下筆的思路太多了,監理和施工從來就是冤家,唇亡齒寒。施工單位與監理單位并無合同關系,其接受監理方的管理是因其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要求和國家推行監理必須履行的義務。
一方面,施工單位很反感甚至憎恨監理,因為監理人駐扎現場,對施工單位全部看得清、摸得透,雖然吃住全部要施工單位買單,但對施工單位的偷工減料、管理混亂、違法分包、層層轉包等等違法違規行為往往還是要毫不留情地指出并責令整改;
另一方面,施工卻又很感謝監理單位,因為現在的建筑市場中增加了監理,他們不僅在現場自愿或被動地進行著各種巡視、旁站、安全管理等,尤其是高壓政策下甚至充當著“監工”的角色,無形中減輕甚至變相替代了施工單位自身的本職管理工作,責任和壓力全部轉嫁到監理頭上。尤其是政府的各級監管部門和領導的各種形式的檢查,或發生安全或質量事故后的調查處罰,施工單位往往以“已報監理”、“監理每天都在”、“監理知道”等把監理推出來做“擋箭牌”,讓其承擔著“監管不力甚至不作為”的責任和后果。而政府某些監管部門也不想承擔本應承擔的監管責任,有監理擋著,自己也好解脫,于是往往就樂觀其成,順水推舟,監理就自然而然地變成了“替罪羊”和“垃圾桶”。